當前位置:法律站>其它合同>合同樣本>

讓與擔保協議

合同樣本 閱讀(2.73W)

讓與擔保協議

讓與擔保協議

甲方(債權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債務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丙方(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鑑於【】年【】月【】日,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幣本金【】元,為擔保該債權之實現,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丙方自願將其所有的物業轉讓給甲方作為保證乙方履行還款義務的擔保,並達成本協議,供三方共同信守和履行。

第一條 擔保物

乙方用作擔保的標的物如下:

1. ;

2. 。

第二條 產權之移轉

2.對於前述物業,甲方無須向丙方支付任何費用。同時對於辦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籤、變更登記等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契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更名費用等均由丙方據實承擔和支付。

第三條 擔保範圍

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甲方為追索該借款所產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鑑定費、公證費等。

第四條 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為:甲、乙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年。

第五條 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包括未履行)前,丙方須自行妥善保管擔保標的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享有該擔保物收益。與此同時須保證擔保物完好無損並接受甲方檢查。

2.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前,非經甲方同意,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處分該擔保物。

3.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之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權利時,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再提供相應之擔保。丙方不提供擔保的,甲方可以提前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並優先受償。

第六條 風險承擔

本合同擔保物未作清償或為甲方實際佔有前,擔保物之意外毀損等風險由丙方承擔。

第七條 擔保物之處置

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償還甲方借款的,乙、丙方一致同意甲方聘請有關評估鑑定部門對擔保物進行估價,並由甲方優先受償,乙、丙方放棄對該甲方聘請之評估部門及評估價的異議權。乙、丙方也可徵得甲方同意以物抵價。擔保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包括費用)的部分歸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繼續清償。

第八條 費用負擔

甲方就本合同擔保物優先受償前,該擔保物所生或所涉一切稅費等概由丙方負責承擔。

第九條 其他

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包括未履行)前,丙方出現解散或破產之情形,本合同擔保物不列入清算範圍,其時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擔保物。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拾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