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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範本(律師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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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範本(律師精選)

民事答辯狀範本(律師精選)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2012年5月29 日,答辯人因收到四川市順慶區人民法院轉來——四川XX房地產開*有限公司關於“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因違法阻攔反訴人鋪設天然氣管道導致反訴人改變原設計方案而造成的損失20000元”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XX房地產開*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未見到所謂的“城市首座專案原鋪設天然氣管道的設計方案”, 四川XX房地產開*有限公司也未事先書面告知答辯人或城市印象業主大會,更不用說,此方案能否獲得通過

二、“城市印象”小區六百多戶住戶,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戶數計算輸氣管徑,並已定型管徑。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城市印象”小區規劃區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於業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戶的“城市首座”小區要到我小區開天然氣介面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這與《民法典》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介面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並給予方便。這符合《民法典》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

四、在社群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XX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於我小區:“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介面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後,承諾確保今後 “城市印象”小區天然氣使用者每天高峰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XX天然氣公司一直不釋出承諾書公示於小區。

五、依據《民法典》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其中,決定第(七)項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說書面表決過半業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介面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

此致

XX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