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HF-2021-0201)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HF-2012-0201)
( 本)
合同備案編號:
工程名稱: _
發 包 人: _
承 包 人: _
監製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_
承包人:(全稱) 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稱: _
2 工程地點: _
3 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_
_
4 計劃工期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5 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_
6 計價方式與簽約合同價格
本合同採用計價方式為 _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人民幣)
7 組成合同的檔案
7.1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合同協議書及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如果有);
(9)其他合同檔案。
7.2 雙方有關工程的變更等書面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8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9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10 合同生效
10.1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10.2 合同訂立地點: 。
10.3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 包 人: (公章) 承包 人: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合 同 員: (簽字、蓋章) 合 同 員: (簽字、蓋章)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意見:
經辦人(簽字、蓋章) 備案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合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合同檔案(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檔案。
合同協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簽署的,約定合同主要內容的書面檔案。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用於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檔案。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後構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對投標函解釋說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檔案。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合同檔案中約定的用於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技術標準和合同中約定的專門針對某工程部位的技術要求。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款【圖紙和承包人檔案】提供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中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及其他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最終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清單說明、投標報價說明、計日工說明、其他說明及工程量清單各項表格。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發包人: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代表: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發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場地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代表。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專案經理: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場地行使承包人權利的代表。
專案經理部:由專案經理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和職能部門的支援下按照企業的相關規定組建的、進行專案管理的現場組織機構。
專業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發包人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的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
勞務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分包的勞務作業的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
監理人: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與發包人簽訂監理委託合同,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總監理工程師: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由監理人任命並派駐本專案對監理人派駐本專案的其他人員行使管理權,代表監理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造價諮詢人:指受發包人委託負責本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並取得相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等級證書的組織,以及取得該組織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3 工程和裝置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裝置。
單位工程:指有獨立的設計圖紙,能單獨組織施工,竣工後不能獨立發揮效益的工程。
工程裝置: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裝置、金屬結構裝置、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裝置和裝置。
施工裝置: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裝置、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施工現場:指用於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1.1.4 日期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照第6.1款【開工通知】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照第6.1款【開工通知】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式】所作的工期調整。
竣工日期:指第13.3款【竣工日期】確定的日期。
缺陷責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責任期】承包人承擔修復工程缺陷責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具體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超過24個月。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第28天的日期。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時。
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責任】對工程竣工驗收後出現的質量缺陷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具體時間長度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違反我國法律關於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簽約合同價格: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工程承包交易價格。採用招標發包的工程,其合同價應為投標人的中標價。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暫列金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幷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裝置、服務的採購,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暫估價: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裝置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計日工:是指對零星工作採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
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1.1.6 工程檔案與檔案
工程檔案: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形式的資訊記錄,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檔案、監理檔案、施工檔案、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檔案。
工程檔案:是在專案建設、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1.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註釋。
1.3 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4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檔案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及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如果有);
(9)其他合同檔案。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具有最高優先順序。
1.5 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1.5.1 發包人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圖紙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免費提供給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圖紙超過專用條款約定數量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圖紙超過專用條款約定數量部分的複製費由承包人承擔。
由於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根據第7.3款【發包人導致的工期延誤】的約定,並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式】承包人有權要求: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並支付合理的利潤。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後,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簽發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後的圖紙施工。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後,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後,應立即就此做出決定,並通知承包人和發包人。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儲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檔案。
1.5.2 承包人負責設計圖紙
如果為實施第9條【變更】中的變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負責設計,承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或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並對工程設計的質量負責。承包人同時應當將相關圖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報監理人,並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准。
按專用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檔案,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樣圖、加工圖等,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1.6 聯絡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能夠證明接收人拒絕簽收的,視為已簽收。
1.7 權益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1.8 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當事人或其成員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對受損害方予以賠償。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不得為監理人或其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裝置、交通工具,不得向監理人員支付報酬。
1.9 化石、文物
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智慧財產權
1.10.1 智慧財產權人
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檔案的版權屬於發包人,發包人宣告需要保密的資料和資訊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可因實施本合同的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用於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在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為了實施其他目的而複製、使用發包人的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為實施本工程所編制的施工檔案的版權屬於承包人,發包人可因實施本工程的竣工、執行、除錯、維修、改造等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用於其他無關的事項。在徵得承包人書面同意前,發包人不得為了實施其他目的而複製、使用承包人的此類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0.2 侵權責任
任何一方都不得由於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對方承擔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責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裝置、工程裝置或採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於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的技術祕密和宣告需要保密的資料和資訊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洩露給他人。
承包人在投標檔案中採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2 發包人
2.1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
(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足額地支付合同價款;
(2)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基礎資料,並使其具備施工條件;
(3)發包人應獲得由其負責辦理的批准和許可,並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證明和批准檔案;
(4)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和釋出指示,並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5)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6)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頒發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證書、解除工程擔保、返還質量保證金;
(7)發包人應負責收集和整理工程準備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形成的工程檔案,並應進行立卷歸檔;
(8)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2 現場進入權
2.2.1 提供現場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現場提供給承包人,使承包人獲得佔用現場的權利。
如果專用條款未確定提供現場的時間,則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條【進度與工期】約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內,將現場提供給承包人,使承包人獲得佔用現場的權利。
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
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現場條件。包括: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將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並使該通道達到專用條款所約定的標準或要求;以及將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設施提供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
2.2.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對該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1)發包人延長工期;
(2)發包人增加費用,並支付合理的利潤。
2.3 許可或批准
發包人應負責辦理如下許可或批准: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許可或批准,爆破作業批准,進出口海關批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或主管機關要求發包人應當辦理的其他許可、批准、備案。
2.4 發包人付款能力證明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資金安排計劃及其證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間的任何時候,若承包人提出需要發包人就此提供證明的要求,則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28天內,提出其相應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明。
如果發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證明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決定是否將該類違約作為第16.1款【發包人嚴重違約】的行為。
2.5 發包人人員和其他承包商
發包人應保證在現場的發包人人員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規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的要求,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因發包人人員和(或)其他承包商未遵守該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發包人自行發包的專業承包商,或者是發包人負責供應材料、裝置情形時的供應商。
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負責處理施工現場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和監理人。
根據法律規定,本工程中發包人無需(或者不必要)委託監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監理人員完成的工作均由發包人代表承擔。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13條【竣工驗收與工程試車】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3)承包人應按第8條【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約定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裝置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承包人應確保及時支付專業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報酬,及時支付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
(5)承包人應按照第8條【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6)承包人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立卷,並負責收集、彙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及時向發包人移交;
(7)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現場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4.4款【確定】處理;
(8)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與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後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9)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2 專案經理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專案經理。承包人更換專案經理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擬任承包人專案經理的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材料。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承包人專案經理短期離開施工場地超過3天的,應事先徵得監理人同意,並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承包人專案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4.3款【監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絡時,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權的專案經理部章,並由承包人專案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承包人專案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方式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範圍通知監理人。
3.3 專案經理部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將專案管理的組成人員的姓名、崗位、資質等相關資料報送監理人。監理人對於其組成人員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證據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若監理人提出撤換某組成人員的建議,承包人應當撤換。
3.4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時,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
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
3.5 承包人現場查勘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並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3.6 分包
3.6.1 專業分包需要具備的條件
(1)專業分包人要經過發包人認可;
(2)專業分包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
(3)擬分包的專業工程不屬於主體部位。
3.6.2 勞務分包需要具備的條件
(1)勞務分包人經過了承包人的認可;
(2)勞務分包人要具備相應的資質;
(3)分包的是勞務作業,而不是專業工程。
3.6.3 承包人的連帶責任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故意或過失行為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6.4 分包工程價款
(1)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除按照第8.2.3目【工資標準和勞動條件】發包人直接向員工支付工資情形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2)如果基於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發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發包人有權將此款項從應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6.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1)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並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將分包合同權益轉讓給發包人;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權益轉讓給發包人;
(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義務延伸到缺陷責任期期滿日期以後,在此日期之前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義務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轉讓生效後,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不再對發包人負責。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約擔保的,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等方式。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4 監理人與造價諮詢人
4.1監理人的權利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人、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承包人。監理人行為需要得到發包人特別授權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若對監理人進行了臨時授權,應當在授權之日前7日內將授權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時間緊迫,可先口頭通知,並在自授權之日起7日內補送書面形式的授權通知。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若由於授權不明,導致承包人有損失,發包人要為監理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監理人員不恰當行使權利造成承包人有損失的,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條件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4.2 監理人員
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必要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可以授權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權利。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將被授權的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撤銷此項授權時,也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以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批准該工作。對承包人計劃使用的材料、裝置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批准使用。對承包人提供的各種有關工程的資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認可該資料。但不影響監理人以後拒絕該工作、材料、裝置、工程、資料的權利。
4.3 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應按照約定及時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該用書面形式並蓋有監理人的公章,同時也要有發出指示的監理人員的蓋章或簽字。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監理人員必須在具備補充發出書面形式的條件後24小時內補充發出書面形式的監理指示。
監理人發出的指示要送達到承包人專案經理或經專案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或發出了錯誤指示導致承包人有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4.4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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