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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程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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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程式保障

合同無效的程式保障

民法院在審理雙務合同糾紛過程中,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並未提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折價補償等給付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併提出相應的給付請求。

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被告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或者折價補償,被告基於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也應向其釋明,告知其可根據恢復原狀原則提出反訴或者抗辯。即便被告未就合同無效的相應後果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認定合同無效的相關事實以及法律後果,並在判項中就相互返還事宜作出裁判,明確可以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則。

一審法院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對返還或者相互返還事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如果返還範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被告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