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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員工誤工費的索要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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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員工誤工費的索要是否合理?

退休員工誤工費的索要是否合理

我國法律並沒有從年齡上來限制誤工費計算的條款,更沒有規定年滿60歲後就沒有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員工因為事故導致收入的減少,和員工是否達到退休年齡是無直接關係的。應該由責任方支付,並不一定是保險公司。如果沒有第三方責任人,那麼是沒有誤工費賠償的。

依據《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退休後的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誤工費。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基於侵權法的完全賠償的原則,只要是與加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應當給予賠償。我國誤工費的賠償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誤工費賠償制度,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設計的,其並不以年齡進行限制。我國對退休年齡所作的規定,既有對勞動者達到一年年齡後勞動能力下降問題的考慮,同時還有新生勞動力就業崗位以及對勞動者予以保護等問題的考慮,退休在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一種待遇。再者,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還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數五、六十歲的老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鎮已退休的人員,還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現象。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改善,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與喪失,必然大大遲延。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齡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既無明確的法律依據,與我國的國情、社情也不相符。

誤工費的索要對於退休人員來說沒有明確的法律約束,所以對於具體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親自去處理,如果存有疑問就應該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另一方面 如果自己對於問題的解決存在爭議,依靠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最為有效和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