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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賠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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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賠償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工程因施工需要分包商甲欲將工程勞務部分進行分包。2009年10月勞務班組負責人乙與甲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丙是該勞務班組中的一個農民工。施工過程中丙不慎受傷於是要求甲公司賠償。

二、簡要分析

案件中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1、上述案件中該農民工發生的工傷後由誰承擔索賠責任該案中甲公司作為該勞務分包的發包人而該勞務班組僅作為一個組織不具備相應用工主體或勞務資質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甲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當班組中的農民工發生人身傷害後應由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若該勞務班組掛靠一個勞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且農民工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則農民工發生工傷後由誰承擔責任在建築行業中勞務班組掛靠有資質的勞務公司承接工程的情況較為常見。若勞務班組以一個勞務公司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則甲公司可避免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下農民工屬於勞務公司的員工與勞務公司成立勞動關係。當農民工發生工傷後應由勞務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工傷鑑定負責處理工傷保險待遇等工作。然而很多情況下勞務公司並沒有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因此一旦發生工傷農民工就會以與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要求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此時甲公司也會因沒有相關書面證據抗辯而陷於賠償的被動局面。

三、防範措施及建議

在施工過程中為避免農民工工傷賠償問題建議在進行勞務分包時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以上對《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分析為避免我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公司在進行勞務分包時應堅決杜絕與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2、在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之前認真審查勞務公司的資質資料並保留一套加蓋公章的留底備查。

3、勞務分包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勞務公司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並要求勞務公司提供一套勞動合同原件和加蓋公章的農民工花名冊給我司儲存。分公司或專案部相關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勞務公司使用的農民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進行抽查。

4、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為農民工辦理“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即使辦理後要及時將原件收回。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之規定,為避免農民工發生工傷後以“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向司法機構主張與我司存在勞動關係專案部應及時收回農民工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如果農民工發生工傷後需要申請工傷鑑定的我司應積極督促勞務公司負責辦理我司可以協助處理但堅決杜絕我司在工傷鑑定過程以“用人單位”身份出現如在相關資料的“用人單位”處蓋章。

6、當發生農民工受傷需簽訂有關賠償協議時建議到當地司法局下的法律服務所簽訂賠償協議該類賠償協議效力比當事雙方自行簽訂協議效力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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