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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開解除勞動合同檔案怎麼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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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開解除勞動合同檔案怎麼落實?

一、補開解除勞動合同檔案怎麼落實?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有義務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予員工,並且協助辦理檔案和保險的轉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協商不一致還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取回檔案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到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為了方便人才的流動,由人事部門創辦的人才服務中心也可以為相關的人才保管檔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檔案可以轉移到三個地方,一是新的用人單位,二是轉移到街道勞動部門,三是轉移到人才服務中心。

一般說來,工人身份的檔案都由街道或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保管,幹部身份的檔案都由人才服務中心保管。但是隨著身份界限的不斷打破,目前對個人檔案的保管已經沒有明顯的限制。不論檔案保管在什麼地方,只要當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就可以連續計算工齡。

如果勞動者希望將自己的檔案從街道轉移到人才服務中心,勞動者首先應當由人才服務中心向街道出具商調函,在履行相應手續後,可以將檔案轉移到人才服務中心。勞動者也可以在實現新的就業後,由新的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的檔案調出並存放在人才服務中心。

關於勞動者身份的變化問題,一般說來,在勞動者不存在被開除、除名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幹部身份不會發生變化。有沒有幹部身份,對一個人的發展影響並不大。

綜上所述,一般勞動者都是有自己的身份檔案的,需要補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帶自己的身份證,勞動檔案等相關材料去該公司的人事部門補辦解除勞動檔案的,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對解除的勞動檔案都有兩年的報備期,是可以補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