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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營運車輛要誤工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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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營運車輛要誤工費是否合理?

一、交通事故營運車輛要誤工費是否合理?

交通事故中營運車的司機要誤工費是合理的。與營運車輛相撞,除了需要負擔車輛的修理費用還必須承擔對方的車輛停運費以及司機的誤工費。因為營運車輛每天都要負擔一定的營運費用,若發生交通事故,營運車輛仍要支付等量的營運費用。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到損害的是營運性的車輛就說明當事司機是依靠車輛的駕駛才能獲得收入的,此時如果車輛損壞就會直接影響到其正常的工作收入,所以就應該向侵害人索要必要的誤工費,誤工費的計算主要依據實際的經濟來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