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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打官司誤工費由誰承擔 | 規定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96W)

由於打官司誤工費由誰承擔,規定是什麼?

一、由於打官司誤工費由誰承擔,規定是什麼?

由於打官司誤工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打官司期間的誤工費如果當事人能過證明自己是有正當工作並能出具相關固定收入證明那麼該損失將由被告人承擔,如果沒有固定收入也可按照三年內的平均收入而定最終的賠償金額。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誤工費,是在賠償範圍內的。

二、相關法律依據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三、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涉及到打官司的,那麼在案件開庭的時候需要到當地的法院參加庭審,而這個過程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這期間不能正常上班不能繼續經營而導致的收入上的減少,一般是由被告人來承擔的。是否可以就誤工費的補償事項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