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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開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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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開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一、單位不開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單位如果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話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職工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這本身就是公司應盡的義務,不僅如此,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當中的條款必須符合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實際原因才行。

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員工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麼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後很難舉證的情形。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型別。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型別。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於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於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後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

(1)工作交接;

(2)工作終止;

(3)財物返還;

(4)債務清償;

(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

(6)商業祕密、智慧財產權、競業禁止。

綜上所述,可能出於各種原因,公司不願意提供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員工,除非是員工沒有按照正常的離職手續辦理,或者其他情況,員工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身原因那麼就要反思自己,公司也沒有義務為此開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