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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算辭職嗎?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8.33K)

一、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算辭職嗎?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算辭職嗎?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不算員工辭職,屬於違法行為。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補償。員工被辭退公司一般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補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其他特殊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員工在合同的有效期限之內並且無過錯的情況下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在用人單位的脅迫之下離職的均不屬於自動辭職的情況,單位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員工進行相關的賠償,對於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