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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崗後鑑定職業病工傷待遇是否存在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26W)

離崗後鑑定職業病工傷待遇是否存在

離崗後鑑定職業病工傷待遇是否存在

凡被確診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職業病待遇。

1職業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單位行政、工會、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並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2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佔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需進一步檢查,不論其最後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3患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由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移交新單位。 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

4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者,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構負責。

職業病的待遇在法律上的有著詳細的規定,只要自己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理的處置就可以有效解決相關的問題,但是解決的過程較為繁瑣,因為自己涉及工作的調整,相關的單位需要進行一定的交接,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自己的需要知曉有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