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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死亡賠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3.1W)

因工傷死亡賠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職員在受傷之後,若不願意自己支付經濟醫療費、護理費等的,可以向當地的指定機構,提出做工傷鑑定的請求,在確定是工傷之後,則可以請求得到受領工傷保險金,若死亡的,可以按照因工傷死亡賠償時間的規定,請求得到賠償金。

一、因工傷死亡賠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符合申請條件的,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內補齊。

不能提供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初次診斷、工傷職工與單位存在證明和認定工傷必需的證明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應在30日內做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經辦機構。

4、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通知有疑義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工傷致死應如何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1項、第3項規定的待遇。

是由法律規範所明文規定的,在既定的時間之內,沒有提出希望得到賠償金的請求的。一旦確定職員是由於工傷,導致生命權、人身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在得到工傷鑑定結果之後,就可以請求得到相應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