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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後辦理賠償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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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後辦理賠償如何進行?

用人單位聘請勞動者就要對其人身負責並且要在發生工傷的時候承擔治療的費用以及後期的補償金,但工傷員工的這些待遇都是以官方鑑定結果為基礎的,勞動者需要自主地去相關機構進行鑑定才能得到單位的認可。那麼,工傷傷殘鑑定後辦理賠償如何進行?

一、工傷傷殘鑑定後辦理賠償如何進行?

用人單位有繳納工傷保險: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領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餘工傷賠償。

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待遇。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其應當支付的工傷賠償待遇,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工傷傷殘鑑定後辦理賠償的程式出現疑問的就可以參考上述文章。一般情況下鑑定的結果會盡快得出以便勞動者向單位要求補償並用這些補償及時治療工傷,雖然法律有所規定也避免不了有的單位會惡意拒絕支付賠償而引發糾紛,此時就需要勞動者積極委託律師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