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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尚未進行傷殘評定的 | 殘疾賠償金應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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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時尚未進行傷殘評定的 殘疾賠償金應如何確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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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的起訴流程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



    3、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只有到定殘當天才能準確的知道受害者的傷殘等級,受害者對第一次出具的傷情鑑定報告存在爭議的話,就以第2次傷殘鑑定報告出具的時間為準。殘疾賠償金方面的賠償標準其實沒有什麼好爭執的,因為雙方當事人都只能按照國家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殘疾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