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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一次性協議書的內容有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4.66K)

一、工傷賠償一次性協議書的內容有什麼

工傷賠償一次性協議書的內容有什麼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現就乙方於年某年某月某日在為甲方出差期間致四級傷殘之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遵守:

第一條乙方系甲方僱員,經醫院及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現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為四級傷殘。公司對於前期治療費用已經支付完畢。

第二條鑑於乙方因工作原因導致,經雙方協商,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款項為人民幣肆拾萬元(¥:400000元),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後,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後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就本次乙方受傷事宜,甲方至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不再對乙方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勞動關係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勞動關係有關的事宜及本次受傷事故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工資發放至本協議簽訂當月止,補償金亦同期支付。

第四條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是意思的表示。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甲乙雙方明白違反協議所涉及的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第五條?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全面切實履行合同,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相符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後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某某

乙方(簽字):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是否屬於工傷

工作場所突發疾病不屬於工傷,因為工傷必須是在工作時,由於工作原因而產生的傷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大致分為兩種

(1)一般工傷:是勞動者發生在工作期間且與進行工作有關事務時產生的人身損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2)視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有此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因此必須要“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能視為工傷。此條還規定有兩種視為工傷的情形: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工作場所突發疾病不屬於工傷,因為工傷必須是在工作時,由於工作原因而產生的傷害。判斷是否為工傷的標準為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傷害或者是否在前往工作場所的過程當中受到了傷害。如果在上下班的時間段受到了傷害,也會被判斷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