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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未付款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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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未付款訴訟時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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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未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又不具備《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解除條件的,出賣人無權行使解除權,也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對此,出賣人只得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分期付款的義務,追究其違約責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呢?

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行使訴權的時效期間應從買受人首次未到期價款之日起計算,適用2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出賣人向買受人提出請求,或者買受人繼續履行付款義務且未特別約定其為本期之清償的,視為對前一期付款義務的履行,訴訟時效中斷。付款到期日依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即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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