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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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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非法用工單位與被用工者的法律關係並不定性為勞動法律關係,本文使用因工受傷事故(含職業病)、被用工者的概念,而不是勞動法律關係中的工傷事故、勞動者等概念,目的在於探尋非法用工單位與被用工者之間法律關係的本質。

非法用工如何處理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非法用工單位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結合2003年3月1日施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分析,非法用工單位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應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應依法登記、備案而未登記、備案的單位;

(2)已經辦理登出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

(3)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或被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

用工單位若不具備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為非法用工單位。從這一判斷可以得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也未取得授權委託的分支機構,以及超範圍經營的用工單位都應視為非法用工單位。

非法用工單位與被用工者之間法律關係從勞動法的角度看是無效勞動關係,從民法的角度看可以是僱傭關係,因此,非法用工單位與被用工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無效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的競合。這種法律關係競合的界定對於明確非法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充分保護被用工者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