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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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