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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5月1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倍另行支付加班工資。5月2日至5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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