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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未給補償金可以追償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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