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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件法院多長時間出結果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1.51W)

一般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在立案後的三個月至六個月出判決。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勞動案件法院多長時間出結果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五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