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的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專科醫生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等就醫資料原件;
4.財政、稅務統一醫療機構門診收費收據原件;
5.醫院電腦列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處方的付方原件;
6.定點藥店:稅務商品銷售統一發票及電腦列印清單原件;
7.如果是代人辦理則需要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範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