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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種方式: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若在試用期內,則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情形則沒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自行制訂相關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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