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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法病假的新規定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閱讀(1.67W)

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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