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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裁員工傷員工該怎麼賠償?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閱讀(5.81K)
單位裁員工傷員工該怎麼賠償?
律師解析:有些用人單位在經營不善時會通過裁員來節省人工等成本。但是同時勞動者也失去了穩定的工作收入,這樣的話被用人單位裁員的勞動者也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的。
用人單位因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裁員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