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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當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勞動者往往會根據該條規定主張權利。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當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勞動者往往會根據該條規定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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