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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公司拖欠工資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閱讀(1.96W)

如果是用人單位超過了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期限支付工資,或者用人單位按時支付了工資,但是沒有正當理由剋扣、少發了工資都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
現在的用人單位基本上都是實行的“先上班後領薪”的制度,一般是在下個月支付本月的工資,發工資的時間則沒有強制規定,有的是在每月上旬、有的在中旬,或者下旬。如果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並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時間,而是由用人單位來決定的話,即使是在月末最後一天才支付上個月的工資的,只要是足額的支付,就不是違法的。
舉個簡單例子來說明一下,如果甲公司與員工的合同上寫明,每個月十號支付上個月的工資,那麼如果公司本月十號沒有支付上月工資,即使是在十一號發工資了,依然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如何界定公司拖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