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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加班是否能給予警告處分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閱讀(1.52W)

員工拒絕加班,用人單位不可以以此給予警告處分。加班需要與員工協商,如果員工不同意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可以強行安排勞動者加班。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員工拒絕加班是否能給予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