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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公積金提取條件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閱讀(2.75W)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離休、退休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繳存的;
(九)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二)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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