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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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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舉證責任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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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解除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應當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或工會之間完成,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具有主張勞動合同是否解除的事實的能力,其有關證據並非僅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故就勞動關係是否解除的事實本身,應當適用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職工認為雙方勞動關係已解除,則應由職工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用人單位有此主張的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