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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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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範本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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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條直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