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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按照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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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按照稅前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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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稅前還是稅後工資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實發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