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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斷交有什麼影響

社保糾紛 閱讀(1.02W)

1、參保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當月起,終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後繼續繳費的,必須按規定以補繳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將中斷期間的全部欠費補齊。補繳時間計入連續繳費時間,但補繳期間不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2、參保人員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內(含60天)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3、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補繳醫療保險的,從繳費當月開始計算,3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4、中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180天以上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月開始計算,6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5、中斷後未補繳的,視同重新參加醫療保險,中斷前的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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