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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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