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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社保斷交怎麼補繳

社保糾紛 閱讀(2.73W)

前往社會保障局補繳。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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