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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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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3、正式退休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5、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週歲女性年滿45週歲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出國(境)定居的;
9、調離鄭州市並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也可通過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方式辦理);
8、非鄭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戶籍遷出鄭州行政區離開本市的;
9、在鄭州市無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戶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親工資收入15%以上的;
1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

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