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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按規定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均應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大病醫療互助。大病醫療互助費暫按每人(含退休人員)每年120元(含30元意外傷害保險)標準,由用人單位在每年三月底前統一向醫保中心繳納。法律依據:《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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