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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交養老保險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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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應從與職工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之月起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因繳費年限達不到按月享受退休待遇規定,又不能廷長繳費的,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到參保地社會保險局辦理養老保險一次性支付手續後中斷養老保險關係。

補交養老保險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委託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指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