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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流程

勞動仲裁 閱讀(3.26W)
勞動仲裁流程
律師解析:辦理流程:
1、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後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受理: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
3、組成仲裁庭: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
4、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或者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
5、調解: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
6、仲裁: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當事人的答辯,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