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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仲裁調解書能否起訴

勞動仲裁 閱讀(2.33W)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於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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