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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

勞動仲裁 閱讀(1.16W)

生活中勞動者用人單位難免會發生勞動爭議,那麼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有哪些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呢?如果勞動者選擇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那麼對於勞動爭議申訴時效怎麼算?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勞動爭議相關的問題。

有哪些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

一、有哪些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有四條途徑解決其爭議。

先是協商程式。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式。這裡的調解程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式並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然而對於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於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式。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是訴訟程式。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複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准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於處理因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勞動法》作了特殊的程式規定,即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申訴時效怎麼算?

一般人都知道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是60天,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的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

這裡要嚴格區別“爭議發生之日”和“事件發生之日”兩個概念。申訴時效是從“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並非以“事件發生之日”起計算。

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知道,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勞動者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注意不能過了申訴時效,否則您的合法權益將可能得不到有效實現。此外,申請勞動仲裁還應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否則就要面臨敗訴的風險。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不妨諮詢一下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