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爭議>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些

勞動爭議 閱讀(3.09W)

一、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

二、勞動糾紛的型別有哪些

勞動爭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的不同,可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個人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足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山的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囚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等。

3.按照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與涉外勞動爭議。國內勞動爭議是指我國的用人單位與具有我國國籍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涉外勞動爭議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勞動爭議,包括我國在國(境)外設立的機構與我國派往該機構工作的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大部分的勞動糾紛都是適用仲裁前置程式,至於調解,在仲裁和訴訟中都有可能出現,但是這並不是必經程式。若是因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而產生糾紛,此時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需要依法發出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限期補發拖欠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