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調解規則是什麼?

勞動仲裁 閱讀(3.3W)

一、勞動仲裁調解規則是什麼?

勞動仲裁調解規則是什麼?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實、 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從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事實不清,不能調解。

(2)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如果不自願,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3)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式法的規定。就是說,調解程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

二、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自願原則是指什麼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自願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

①、申請調解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自願行為,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強制調解,以及調解委員會都不得強行調解。

②、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的自願。任何一方和調解委員會都不能強迫。

③、履行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這裡的“應當履行”,也是靠雙方當事人的自覺履行。不能像法院、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那樣,具有法律效力,可強制履行。

綜上所述,人們之間的糾紛在所難免,人們在發生糾紛時常常尋找救濟,但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必須對簿公堂,還可以依靠雙方的處分和自由意志,選擇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