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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勞動合同法八十五條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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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勞動合同法八十五條,勞動仲裁後,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經濟補償的,應當按照勞動報酬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差額部分,超期沒有支付的,單位應當按照應付金額50-100%支付加倍賠償金,支付加倍賠償金應當是未按照合同應當支付工資。

勞動仲裁後勞動合同法八十五條有哪些規定?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關於第八十五條如何理解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指出:關於“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規定,從性質上說屬於一種類似加處罰款的執行罰措施,對於用人單位逾期不向勞動者支付應當支付的費用的,通過加收一定數額賠償金的手段,促使用人單位履行支付義務,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費用的法定義務。

從《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字面意思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該條款主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不支付加班費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這就涉及到勞動報酬(工資、加班費、假日報酬和有酬缺勤報酬)和離職金(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大多數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對其實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列舉的任意一種侵權行為時,首先想到的是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以工資報酬[不含加班費]為例:勞動行政部門在受理後,應依法對勞動者投訴的事項進行調查瞭解。在瞭解過程中,有些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行政部門沒有辦法對勞動者與其約定的工資的工資違反最低工資制度,在向勞動行政部門陳述的過程中隨意編排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理由(比如:曠工、請事假等)。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後勞動合同法八十五條,勞動仲裁對於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加班不給加班費的,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100%支付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