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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勞動爭議 閱讀(1.5W)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那是不是無論在何種情形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其實在幾種情形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一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及不用支付補償金的幾種情況。

一、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三、不用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關係的;

2、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關係的;

3、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解除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勞動關係的;

5、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通過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勞動關係的。

7、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公司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知,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的不同補償金為最少半個月,最高不超過三十六個月。但是並不是所有解除勞動關係的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上述幾種法定情形的,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想要了解更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