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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的總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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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的總則有哪些?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的總則有哪些?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行為,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執行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勞資雙方溝通對話機制,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

勞動者認為企業在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協調企業進行整改或者向勞動者做出說明。

勞動者也可以通過調解委員會向企業提出其他合理訴求。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向企業轉達,並向勞動者反饋情況。

第五條企業應當加強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關心勞動者的訴求,關注勞動者的心理健康,引導勞動者理性維權,預防勞動爭議發生。

第六條協商、調解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企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督促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三)協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建立企業重大集體性勞動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共同推動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四)檢查轄區內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情況。

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麼材料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並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影印件?A4型紙?,有委託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並提交影印件?A4型紙?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係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影印件?A4型紙?。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儘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影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絡電話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絡電話等內容。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無法自己協商和調解的事情的時候,我們只能通過相關部門進行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勞動就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屬於弱勢群體,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是為了保障勞動的相關權益。所以我們都應該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識,目的是為了使我們在發現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可以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