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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可以直接仲裁嗎

勞動爭議 閱讀(8.38K)

人事爭議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錄用聘用、工資調整、辭職辭退等人事管理行為侵害了工作人員權益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本文整理了人事爭議仲裁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人事爭議可以直接仲裁嗎

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處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產生的人事爭議,是職位聘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是一種合同爭議,通過人事爭議仲裁方式解決比較妥當。在機關引入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一方面可以促進機關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爭議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利於充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1.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仲裁必須具有三方活動主題,即仲裁雙方當事人以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為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則第三方仲裁人不能進行仲裁。

2.仲裁的客體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的一定範圍的爭議,可仲裁爭議的範圍不僅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而且取決於法律或者法律慣例,大體包括經濟糾紛、對外經濟貿易糾紛、海事糾紛、勞動糾紛、人事爭議等。

3.裁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一旦選擇用仲裁方式解決其爭議,仲裁人所作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否則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員須遵循人事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的原則,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等。此外,還應遵循人事爭議仲裁的特有原則,主要是:

1.仲裁機構獨立辦案的原則。獨立辦案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具有獨立性,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干預。

2.合議原則。合議是指在仲裁過程中案件要經過充分討論和研究,這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仲裁公主中的具體體現,有利於避免主觀臆斷,保證公正處理人事爭議案件。

3.迴避原則。迴避是指當仲裁員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時,不得參加該案的仲裁活動,以防止徇私舞弊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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