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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 | 勞動爭議該如何處理?

勞動爭議 閱讀(5.35K)

《勞動法》規定,企業必須保證員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條件,並提供相應防護用品。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該如何處理?

《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依據上述規定,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但對一般企業而言,口罩並不是單位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所以員工不能以單位不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減少裁員。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同時注意與工會等組織密切溝通,共同渡過難關。

在疫情防控期間,鼓勵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因工作內容、工種等不同,有條件的可以採取居家辦公模式。對於可以居家辦公的崗位,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是否支付報酬或確定新的薪酬待遇,同時要固定好證據,也可以按照前述標準給予調休或支付加班報酬。對於不能居家辦公的,因當前防疫工作的需要,企業採取了錯時、縮短工時、輪崗輪休等生產方式,職工以該臨時措施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拒絕工作甚至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援。

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如勞動爭議發生後,一方要求工會、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幫助解決勞動爭議,或個人因患重大疾病影響行使權利的,可以作為未能及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正當理由”,但上述事由消失後,當事人仍應在60天內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