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爭議>

經濟補償金收取手續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爭議 閱讀(2.9W)

經濟補償金收取手續的規定是什麼?

一、經濟補償金收取手續的規定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收取手續的規定是不需要進行任何方面的費用的收取,關於工資所得個稅與經濟補償金個稅是否合併計算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員工工資所得與經濟補償金所得應當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關於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金的個稅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目前國家稅法尚沒有特別的規定,經向稅務局瞭解,稅務局的答覆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不享受員工因勞動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的優惠待遇,應當按照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關於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國家目前亦沒有特別之規定,稅務局的答覆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故應當提醒員工的是,如果員工希望一次性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其個稅交納的可能較多,如果分月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個稅交納的相對較少。

哪些情況下辭職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如何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據此,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若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用人單位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為勞動者提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們國家關於這樣的一種個人所擁有的經濟補償的話,主要是發生在用應該會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就私自的來解除了勞動合同,所以這種情況之前需要進行一定的補償,只不過這樣的一個流程的費用的話,並不需要有一些費用方面的